全省首例!辽宁朝阳将“提前3天供热”列入地方法规

皓烨动态 2019-11-12 20:32 分享


12月7日,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《朝阳市城市供热条例》,并于当日起正式实施。条例内容共7章47条,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如何构建科学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、履行法定职责,提出了明确要求。条例规定,朝阳市供热开始时间,由11月1日调整为10月29日,提前三天,停热期不变,这在全省属于首次。

根据最新版《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条例》精神和国家、省关于供热工作的一些新的有关规定,今年,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对2016年制定的《朝阳市城市供热条例》启动修订程序,通过修法的途径,保障助力供热体制改革成果,更好的解决供热实际问题。新修订的条例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考察学习,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,反复修改论证的基础上,历时一年多时间完成的。修订过程中,收集了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1100多条。

条例规定,统筹规划,把构建“一网多源 、互联互通”的供热格局作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的未来方向;围绕重点难点,加快老旧管网改造升级,从根本上解决老旧小区管网由于使用年限较长,易出现漏水、爆管,影响供热效果等问题。对于城市低保户、低保边缘户和其他符合政策的困难居民,给予热费救助。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、设施维护、诉求办理等方面的监督考核与综合质量评价,考核评价结果和供热补贴发放直接挂钩。对供热问题频发、诉求反应集中的住宅小区和用热单位,组织专项治理,治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。针对重点地区、难点问题,对症下药,有的放矢,问题能解决的即时解决,不能即时解决的,通过“冬病夏治”等方式,在下个供暖季之前必须解决。

广大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,可要求供热企业到场测温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诉求之后12个小时内到场,测温时间应选择上午10点和下午两点以外的时段,避开中午这段时间。供热企业应当设置专门退费窗口,专人负责。按规定应当退费的,最晚在供暖期结束以后一个月内完成。

摄影:记者张旭

(辽宁日报 记者:张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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